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國內員工總人數,指每月一日以得標廠商為投保單位計算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僱用原住民人數計算方式,以參加勞工保險者為限,並覈實計算。 前項之計算方式,於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及僱用原住民之人數。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職前訓練,指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對進用之原住民於投入工作前所提供有關工作技能及工作安全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