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奮發向學,提升教育水準,以培養優秀人才,貢獻國家族群,並培育其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且為國內大專校院以下學校之在籍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三、現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1.國民小學二年級以下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五分以上;三年級以上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3.高中(職)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4.大專校院學期修習學分達十六學分,且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 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 取得中高級以上考試認證。
2.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1) 縣(市)級:前三名。
(2) 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原則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學期一百五十名,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學期三十名,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高中(職)每學期十五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大專校院每學期十名,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
五、獎助學金之申請期限如下:
(一)以每學年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翌年本府三月前公告之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以每學年第二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當年本府十月前公告之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以傑出表現申請者,應於獲得傑出表現證明之一年內提出。
六、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七、受理申請之區公所完成初審後,應將相關文件函送本府,並由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組成審查小組五人至十三人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小組成員,除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代表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各款人數不得超過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一)從事原住民族語教學或文化推廣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現任或曾任本市立案之原住民族相關人民團體理事長、總幹事、理事或監事。
(三)現任或曾任本市高中(職)以下或國內大專校院教職二年以上之人員。
審查小組得審酌獎助學金經費及申請案件數量,調整第四點第一項之分配名額及金額。
八、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獎助學金應直接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帳戶。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獎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獎助學金:
(一)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確資料申請或領取獎助學金。
(二)學業成績或傑出表現證明事後經修正、變更或撤銷,而不符第三點第一項所定條件。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款及民間捐助款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