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原住民族語 言之推廣,鼓勵臺中市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 簡稱認證),並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臺中市四個月以上,並通過認證且取得原住民 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原住民。 三、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中級:新臺幣一千元。 (二)中高級:新臺幣五千元。 (三)高級:新臺幣一萬元。 (四)優級: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同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申請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期限: 申請人應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寄發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 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一日止,檢附申請文件,親送或郵寄本會提 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日前四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6、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影本。 前項第二款申請文件由本會審核,如有遺漏或不符規定者,應通知申 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視為自願放 棄獎勵資格。 五、申請案件經本會審核合格並核定獎勵金後,獎勵金逕撥至第四點第一 項第二款第四目之金融帳戶。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會得撤銷並追回 全部獎勵金: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獎勵者。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之獎勵 金。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以當年度編列之預算為限。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