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號: 北市29-05-3001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法律服務作業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9)北市原社福字第109300836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保障原住民權益,辦理法律 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律服務之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三、本要點所稱法律費用指法院裁判費及下列律師費: (一)調解、和解。 (二)法律文件撰擬。 (三)訴訟、訴願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四)民事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法律案件。 前項補助同一案件每一審級(含偵察庭)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參萬元,每人每年最 高補助新台幣六萬元整。但本會為該案件之相對人或已接受其他同性質之扶助者,不予 補助。 四、申請前項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乙份,自該案件發生之當年度11月底前向本會提出申 請: (一)律師委任狀影本(未委任律師者免附)。 (二)起(告)訴狀、上訴狀、答辨狀、聲請狀、裁判書、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三)裁判費或律師費收據正本。 (四)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會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 前項溢領金額,經本會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一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會按年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 助申請,並公告之。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