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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9.07
修正「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法律服務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法規類號: 北市29-05-3001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法律服務作業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9)北市原社福字第109300836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保障原住民權益,辦理法律
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律服務之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三、本要點所稱法律費用指法院裁判費及下列律師費:
(一)調解、和解。
(二)法律文件撰擬。
(三)訴訟、訴願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四)民事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法律案件。
前項補助同一案件每一審級(含偵察庭)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參萬元,每人每年最
高補助新台幣六萬元整。但本會為該案件之相對人或已接受其他同性質之扶助者,不予
補助。
四、申請前項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乙份,自該案件發生之當年度11月底前向本會提出申
請:
(一)律師委任狀影本(未委任律師者免附)。
(二)起(告)訴狀、上訴狀、答辨狀、聲請狀、裁判書、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裁判費或律師費收據正本。
(四)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會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
前項溢領金額,經本會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一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會按年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
助申請,並公告之。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29E3001-20200907&RealID=29-05-3001&PN=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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