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工作具有具體貢獻或成效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名額及獎金如下: 一、終身貢獻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二、原住民族語言傳承獎: (一)原住民族語言家庭三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原住民族語言幼兒三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三)原住民族語言保母三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三、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 (一)個人獎: 1.原住民族語言教保員一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原住民族語言師徒制傳習師一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3.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4.原住民族語老師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5.推動族語公務人員三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團體獎: 1.原住民族語言推動組織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2.推動族語機關二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3.推動族語團體三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勵方式,以公開表揚方式發給獎金、獎狀及獎座。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第三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三與第二目之一獎勵項目之申請、審查原則及方式,依所屬專案計畫辦理,其餘獎勵項目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終身貢獻獎、原住民族語言傳承獎之原住民族語言家庭、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原住民族語老師:由個人自薦或由機關、學校或團體推薦(附件一、二)。 二、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推動族語團體:由法人或團體自薦(附件三)。 三、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推動族語公務人員:由機關或學校推薦(附件一)。 四、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推動族語機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自薦(附件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獎勵項目之程序、期間、獎勵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 6 條 本會應成立審查會,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獎勵項目之申請。審查會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會組成審查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專家、學者遴派(聘)。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二、審查會召集人負責主持本獎勵各獎項審查會議。 三、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四、審查會所提得獎名單經本會核定後公告。 第 7 條 申請者所送之各項具體事蹟資料,如經查明有偽造、變造、身分不符規定、提供不實資料、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會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並追繳其已領得獎狀及獎座。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