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協助原住民族中高齡人口重返或進入一般勞動市場,訂定旨揭計畫設置獎助民營事業單位,鼓勵優先進用中高齡原住民勞工,並佐以補助津貼方式穩定受僱人員之家庭經濟收入。
二、計畫執行方式摘述如下:
(一)獎勵資格:
1.自109年1月1日起至9月1日止始僱用年滿40歲以上未滿65歲之原住民,且雇主應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3個月以上。
2.職缺應以月計薪之正職人員,且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新臺幣2萬5,000元整。
(二)獎勵名額: 1.本市獎(補)助總額為12名,額滿即停止受理。 2.每一雇主至多申請5名。
(三)獎勵方式:雇主僱用每一勞工連續上工每滿1個月,獎勵津貼新臺幣6,000元整;受僱之原住民勞工連續上工每滿1個月,獎勵津貼新臺幣2,000元整。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其獎勵最長以11個月為限。
(四)申請作業:雇主(事業登記地於台中市)應於申請期間向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申請僱用及就業獎勵津貼,申請期間共分3梯次:
1.第1次:109年5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止。
2.第2次:109年8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止。
3.第3次:109年12月1日至109年12月10日止。
(五)申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僱用獎勵申請書。
2.僱用名冊、薪資清冊。
3.出勤紀錄、勞工薪資明細表。
4.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原住民族籍證明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5.僱用獎勵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表(須包含108及109年 之保險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6.合法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7.匯款證明或薪資印領清冊。
8.僱用獎勵津貼核銷表(雇主)、就業獎勵津貼核銷表(受僱者) 。
(六)若有相關問題,請電洽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柯小姐(04)2228-9111分機5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