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時間:108年3月1日至108年4月31日止。
受理對象:
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身分者(但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並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租賃房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租屋者,且未借住公有住宅或宿舍者;家庭成員有自有住宅者,但自有住宅地距離租屋地三十公里以上者。
三、合法租屋者(以租賃契約認定),但租賃本市各國宅、社會住宅及合宜住宅者除外。
四、家庭人口數需三人以上(申請人、配偶、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單親家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五十五歲以上獨居老人不受人口數限制。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者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每月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內者 (如108年最低生活費用為新臺幣14,578元,1.5倍即21,867元) 。
申請方式及審核、核撥程序如下:
一、撥款方式:每年核撥2次,1月至6月補助款預計7月31日撥付,7月至12月補助款預計12月31日撥付。
二、申請人應於108年3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備齊應備文件,向租賃地點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如非申請人臨櫃申辦需檢附委託書。
三、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儘速完成初審,最遲應於108年5月10日前報本局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