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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0 ~ 2016.10.20
桃園市105年(105學年度第1學期)原住民族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實施計畫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  
適用縣市 桃園市 全部    
內容簡介

桃園市105年(105學年度第1學期)原住民族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規定。
(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103年5月13日原民教字第10300253152 號令修正之「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辦理。
二、目的: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原住民族幼兒就學率,解決原住民族家庭子女教育需求,促使其獲得良好之教育及照顧,特訂本計畫。
三、指導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桃園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五、受理申請單位:本市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六、補助對象:具原住民籍身分之幼兒,就讀於本市立案之幼兒園單位,條件如下:
(一)公、私立幼兒園105學年度9月1日止,年滿3歲至4歲(未滿5足歲)之幼兒『100年9月2日至102年9月1日出生』。
(二)公、私立幼兒園105學年度9月1日止,年滿2歲至未滿3足歲之幼兒『102年9月2日至 103年9月1日出生』,需設籍於本市四個月以上。
(三)為配合教育部計畫實施,年滿5足歲(105學年度為99年9月2日至100年9月1日間出生)之幼兒請依教育部「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之規定核給「免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俾保障原住民幼兒之學前教育受教權。

 

七、補助標準如下:
(一)年滿3至4歲(未滿5足歲)就讀公立幼兒園者(100.9.2~102.9.1日出生):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500元。
(二)年滿3至4歲(未滿5足歲)就讀私立幼兒園者(100.9.2~102.9.1日出生):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0元。
(三)年滿2歲未滿3歲(102.9.2~103.9.1日出生)就讀公、私立幼兒園者: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
八、補助辦法如下:
(一)申請方式:
1、每學年度分二梯次申請。
2、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期限內,直接向所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由幼兒園透過「教育部全國幼稚園幼生管理系統-原民會補助專區」線上送出申請,幼兒園於彙整應繳交文件初核後,函送、親送或郵寄送報本府審核憑辦。

(二)申請期限:
書面資料收件(郵戳為憑)及系統資料送出至105年10月20日(含)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繳交文件如下:(年滿2歲未滿3歲及3至4歲分別裝訂申請)
1、申請書(附件1)。(2~3歲及3~4歲之幼兒需皆附)
2、領據或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①私立幼兒園:存摺封面影本粘貼於2~3歲(附件2)或3~4歲(附件3)之領據下方空格處並蓋印關防。
②公立幼兒園: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另附銀行帳號說明。
3、請領清冊:「教育部全國幼稚園幼生管理系統-原民會補助專區」列印之幼兒請領清冊1式2份。若是無法造冊者可另造清冊之方式,列印空白請領清冊(附件4) 並填寫完成1式2份。
4、繳費收據正本(註明繳費學年度月份及日期,加蓋園長章及立案印鑑;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園長印信」)。採預先扣繳者,請於繳費收據空白處備註說明,並蓋園長職章。
5、其它應注意事項(附件5)。
(四)撥付方式如下:
每學期撥款1次,申請幼兒經本府複審查合格後,由本府將補助款逕撥幼兒園帳戶,採預先扣繳者,得免轉撥款項;未預先扣繳者,幼兒園應於本府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申請人。幼兒園應就補助款撥付方式,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九、所需經費:由本市105年度預算「原住民族業務-教育文化工作」獎補助費支應。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相關連結 http://ipb.tycg.gov.tw/home.jsp?id=21&parentpath=0%2C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00006&aplistdn=ou=hotnews,ou=chinese,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