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原住民幼兒就讀本縣立案公〈私〉立幼兒園。 二、申請資格:原住民幼兒年滿3歲至未滿5歲〈學年制 ─以9月1 日為基準〉。 三、申請期間:每學期開學後約1個月〈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 四、應備文件: 〈一〉由就讀幼兒園於公告受理期間,登錄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 〈二〉由系統擷取清冊〈1式2份〉並經家長或申請人簽章。 〈三〉領據。 〈四〉園所存褶封面。 五、補助金額:就讀私立幼兒園每學期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就讀公立幼兒園每 學期補助新台幣8,500元整。 六、受理單位:花蓮縣政府 原住民行政處 輔導行政科 〈03〉8227171轉282、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