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利息補貼之第一階段申請經本會核准後,持核定函及第二階段應附文件於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前,逕送本會或本市各區公所轉本會申請貸款利息補貼,逾期申請者,當年度不予受理。 第二階段應附文件 1.第二階段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證明相關資料者, 毋庸檢附。 3.第一階段申請核定之本會核定函影本。 4.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契約書影本。於補貼年限內,原核定貸款如有轉貸情形者,應檢附 原貸款之清償文件及轉貸後之契約書影本。 5.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十二個月利息之收據正本或金融機構開立之近一年繳款明細證明。但第一階段核定起息日至第二階段申請日不足一年或滿一年未繳交十二個月者,以繳交之月數計算補貼利息。 6.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封面未加註銀行分行名稱者,應另行加註)。 7.申請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臺北市政府商業處開立之商業登記抄本或最後商業變更登記表影本。 申請書以外之應檢附文件為影本者,申請人應於文件空白處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並加蓋申請人私章或公司章。(餘詳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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