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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 ~ 2016.08.31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中低收入戶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建築、獎勵補助  
適用縣市 台中市 全部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中低收入戶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作業第2次公告事項
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中低收入戶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作業要點」(本會104年1月16日中市原文字第1040000085號函頒發布、105年3月11日中市原文字第1050001528號函修正)第6點:「受理日期依本會公告日期起受理,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審定後依案函復申請人,原則上自核定補助之該月份起開始補助。」規定辦理,本年度公告事項如下:

壹、受理申請時間:105年8月1日上午8時起至105年8月31日下午5時止
貳、申請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一、設籍本市且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原住民,其戶籍應與租用房舍同地址。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四、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六、當年度尚未接受本市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七、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八、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九、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鄉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參、應檢附文件:
一、 申請表。
二、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三、領款收據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證明免附)。
五、未受本府其他租屋補助切結書。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房屋之水電瓦斯或電信網路帳單等足資證明文件)。
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檢附證明(不列入人口收入應計算範圍):
(一)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義務役)。
(二)在學生。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請將資料依序排列整齊裝訂成冊,若提供不實或有舛漏,一切後果由申請人負責。
肆、申請方式:檢附上述文件於受理日期內以親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方式,地址:
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收
信封註明【申請租屋補助】字樣。
伍、如有任何疑問可聯絡本會業務承辦人 葛先生,電話(04)22289111分機50106。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http://www.ipd.taichung.gov.tw/ct.asp?xItem=1725218&ctNode=1425&mp=12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