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自105年7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自105年7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相關申請須知如下: 一、補償對象: 1.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2.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二、土地條件: 1.經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 ● *原住民保留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者。 ● *原住民保留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 *參加造林獎勵第21年以後之農牧用地。 2.土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 3.已受領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禁伐補償金。 三、申請方式 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或租賃契約書),向當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辦理切結。 四、補償額度: 中華民國105年,每公頃新臺幣2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以後,每年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 五、105年度申請期限:自105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六、其他相關申請須知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