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2016.04.20 ~ 2016.05.20
105年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受理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產業經濟  
適用縣市 桃園市 全部    
內容簡介
為積極響應全球化國際市場,鼓勵並補助本市廠商積極參與國內外工商展覽活動,行銷、推廣產品或技術服務,拓展國內外貿易與商機,以爭取訂單並擴大國際市場佔有率,推廣桃園市優質產品,為持續提升企業之知名度及效能。
一、依據: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辦理(要點PDF下載)
二、申請資格:
(一). 公司或商業: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商業或公司。但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外國公司除外。
(二). 工商團體: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工商團體,或依人民團體法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社會團體,其組團參與工商展覽,其中至少三家為符合前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
三、補助額度:
(一). 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補助參與工商展覽者,國內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年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每年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
(二). 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國內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每年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每年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 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
(四). 工商團體應將六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之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五). 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參展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四、受理申請時間:
(一). 未於規定時間內送件者不予受理,無法受理者或經審查後資格不符者概不退件。
(二). 受理申請時間:105年4月20日至105年5月20日
(三). 可補助展覽期間: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含已參展完畢之商展)。
五、提案申請程序:
(一). 提送方式:
受補助對象於上述受理申請時間內(105年4月20日至105年5月20日)檢附申請表正本3份及電子檔(光碟或E-mail)1份,郵寄或親送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桃園市縣府路一號。(信封請註明「申請參展補助」)
(二). 每份申請表應檢附文件:(參照附件:公司申請書(WORD下載)工商團體公司申請書(WORD下載),含以下文件)(範例:申請書-範例-公司適用申請書-範例-工商團體適用)
1. 封面
2. 申請書
3. 計劃書
4. 經費預算表
5. 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二款申請之民間團體組團參展者,申請單位須另附團體立案證書及每一參展廠商之會員證影本。
6. 申請單位及參展廠商(公司、行號、工廠)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註:請依上述附件順序排好,並於每份計畫書左側上下方裝訂。
(三). 其他注意事項:計畫書內「執行規劃」第四項執行方式之「桃園產業形象(館)展現方式」,請敘明相關規劃及呈現方式,若未設館或未依原規劃執行,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六、本局審查程序:
(一). 初審: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審查其各項文件是否完備。
(二). 決審:由本府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宜。(審查標準:公司工商團體)
(三). 結果通知:獲核准者由本局發給申請補助核准通知函,另於桃園MIT網站公布核准名單。
七、計畫變更程序:
(一). 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展售計畫,其活動內容、參展名單或經費支出如須變更,應於展售活動開始之7日前,以書面向本局申請。
(二). 應檢附下列文件正本2份及電子檔(光碟或E-mail)1份:(參照附件:公司變更申請書(WORD下載)工商團體變更申請書(WORD下載),含以下文件)
1. 變更申請書
2. 變更參展費用明細表
3. 倘參展名單變更,需再提供變更廠商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 其他注意事項:受補助對象未經本局同意即予變更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八、核銷撥款程序:
(一). 受補助對象應檢附請領申請表正本3份及電子檔(光碟或E-mail)1份,並於展售活動結束後30日內郵寄或親送本局(若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後5日內),以辦理請領補助款事宜。
(二). 每份請領申請表應檢附文件:(參照附件:公司撥款請領(WORD下載)工商團體撥款請領(WORD下載),含以下文件)(範例:撥款請領核銷範例 - 公司撥款請領核銷範例 - 工商團體)
1. 封面
2. 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
3. 經費支出明細表
4. 場地租金、場地裝潢、運費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原始憑證正本若需用於報稅,請提供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正本用途,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註:請依上述附件順序排好,並於每份成果報告書左側上下方裝訂。
(三). 撥款應檢附表單:
1. 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一款申請之本市之商業或公司參展:
(1). 參展廠商領據
(2). 每一參展廠商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1份(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其公司大小章)
2. 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二款申請之民間團體組團參展:
(1). 民間團體領據
(2). 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
(3). 民間團體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1份(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大小章)
(四). 文件填列常見問題:
1. 展售活動名稱、展出期間、補助項目及申請單位大小章與原申請書不符。
2. 民間團體組團參展者,「經費支出明細表」實際金額分攤明細「獲補助金額」欄位非填列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定之金額,請填列各廠商實領金額(該金額需與收據上金額相同),並請會計人員簽章。
(五). 核銷注意事項:
1. 受補助單位攤位須相互緊鄰,且應於攤位明顯處揭示桃園市政府識別標誌PDF檔下載GIF檔下載AI檔下載,並拍照以供核銷。標誌大小至少須A4尺寸以上,須固定於明顯位置(請勿使用立牌或由人員手執),並注意美觀。另拍照時須包含展場活動現況、每家桃園市廠商攤位招牌(含桃園市政府識別標誌),以呈現攤位使用情形並包括形象館場館全景拍攝照片至少2張。
2. 經費收支結算表請依原始單據憑證核實填列報支,攤位之公司招牌名稱須與組團參展之廠商名稱一致。另補助項目之單據買受人規定依申請對象分述如下:
(1). 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一款申請之公司或商業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公司或商業名稱一致。
(2). 依本計畫第二點第二款申請之工商團體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其組團參展申請單位名稱一致。
1. 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無銀行水單證明者,則依展售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2. 未依規定期限提送成果報告書,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補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如於規定期限後1個月內仍未提送者,將直接取消補助。
※計算公式:實際補助金額=核定補助金額X(1-(逾期日數X0.001))
1. 本局得視展售活動之成效、經費運用情形及「桃園產業形象(館)展現方式」是否符合原規劃等方面,酌減或不予補助。
2. 原核定補助金額大於受補助對象實際執行計畫用於補助項目(場地租金、場地裝潢、運費)總經費之50%時,本局將就其超過部分扣減之。
3. 受補助對象不得有虛報、浮報或欺騙等情事;同一展售活動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包括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且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或參加之展售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如國貿局委託外貿協會辦理之參展團),應提交並揭露所獲補助金額資料。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或違規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4. 受補助對象應留存計畫相關資料文件表單(含單據憑證),本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受補助計畫之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九、受理申請窗口:
(一)聯絡人:陳嘉臻,(02)86607843、0903-636050,電子信箱:tycg895@gmail.com(桃園市府補助我)
              曾永彰,(03)3322101#5122
(二)傳真:(03)3345254
(三)地址:桃園市縣府路一號(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
十、其它事項:
(一)其他本計畫未盡事宜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案申請單位不得就同一展覽項目同時跨類別(公司、工商團體)申請,每年度每單位以申請兩項展覽為限,申請單位應主動告知申請案件是否兩個以上機關申請,本案原則優先補助未獲其它機關補助者。
(三)公司或商業補助額度:每年度以申請兩攤位為限,國內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國外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四)本計畫所訂之提送時間計算方式,需先提供書面電子檔至受理電子信箱並電話確認後,則紙本文件郵寄得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文所載日期為準。
(五)受補助對象執行展售活動所衍生之文字、照片、影音等物件,本局基於公益或政令宣導用途,享有使用及重製之權利,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六)本計畫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等資訊將定期提送本府主計處於網際網路公開。
(七)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
(八)工商團體申請單位應派員到場簡報説明,未依規定簡報者本局得酌予扣分或不予受理申請。
(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業務」105年重點市場分級如下:
1.第1級 (重點拓銷市場,共10國):
印尼、越南、印度、德國、土耳其、南非、美國、巴西、墨西哥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2.第2級 (共56國)

 
3.第3級 (除前揭第1、2級及伊朗以外之市場)
(十)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網址)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營業額,係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其未經核定者,以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以事業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最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列之營業收入之數額為準。
二、事業未取得前款之證明文件者,以最近全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扣除受託代銷及非營業收入後之數額為準。
三、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前一年度之營業額推定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事業於前一年度始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當年度設立登記者,依各期已申報之數額換算為全年度之數額。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相關連結 http://vsip.tycg.gov.tw/list.aspx?pid=28&cid=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