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辦理「104年度補助本市原住民族非自願性失業或自始未加保、中斷健保實施計畫」
(一)補助期程:104年1月至12月。 (二)補助對象:設籍桃園市6個月以上,且年滿20歲至55歲之原住民族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已完成辦理健保加保: 1.非自願性失業,且失業達3個月以上者。 2.自始未加保者或中斷健保達6個月以上者。 (三)補助內容:符合補助條件者,補助申請人每人應負擔之健保費(實際每月應繳健保費),最高補助3個月為限。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檢附下列資料,送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人文課或本局原民福利科: 1.非自願性失業,且失業達3個月以上:申請書、切結書、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健保加保證明。 2.自始未加保者或中斷健保達6個月以上:申請書、切結書、健保加保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