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法律服務之對象以原住民為限。其中法律費用補助對象,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為限。
二、法律服務項目如下:
(一)法律諮詢。
(二)法律文件撰擬(未委託律師者)。
(三)協助轉介轄內調解、法律顧問或相關單位。
(四)辦理法律講座。
(五)法律費用補助:
1.法院裁判費
2.律師費包含以下各項:
(1)調解、和解之代理。
(2)法律文件撰擬。
(3)訴訟、訴願或仲裁之代理或辯 護。
(4)民事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
(5)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法律案件。
※同一案件裁判費及律師費(擇一)補助
三、法律費用補助須備妥文件:
(一)法律費用申請書
(二)領據
(三)切結書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六)律師委任狀影本(未委任律師者免附)
(七)裁判費或律師費收據正本。
(八)起(告)訴狀、上訴狀、答辯狀、聲請狀、裁判書、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局聘請具原住民身分之楊志航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接受原住民法律問題之諮詢解答,並須經由本局與法律顧問聯繫並安排時間,以面談、電話洽談或書函洽詢任一方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