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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
加拿大 Métis 原住民族狩獵權之探討--從Powley案到Hirsekorn案
族群: 其他民族  
主題: 農耕漁獵、學術研究、法規資訊  
作者 林三元
期刊名 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5卷2期頁1-24
ISSN 2308-3263
地點 其他 其他  加拿大  
研究內容

狩獵活動係由「獵人」、「獵場」、「獵物」與「狩獵工具」等四個要素所組成。對應於國家法制,上述四個要素雖然分別指涉了「原住民身分」、「傳統領域」、「野生動物保護」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不同法律議題。通觀我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93號刑事判決,係從維護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及發展之觀點出發,並推翻了實務上向來對於「自製之獵槍」的見解,認為原住民所自製之獵槍,就其裝填火藥或子彈之方式,法律既未設有限制,故無論「前膛槍」或「後膛槍」均應包括在內。上開我國最高法院判決,雖已放寬對於「狩獵工具」之法律管制,然亦無法由具體個案中,綜觀狩獵活動四個要素,進而發展出狩獵權之判準或準則。因此,本文將藉由加拿大最高法院關於 Métis 狩獵權之判決分析,嘗試提出形塑我國原住民狩獵權之初步參考。本文認為,狩獵權乃原住民族固有文化權之一部分,基於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憲法價值。國家法制必須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山林管理;狩獵對象與野生動物保育;狩獵工具演進與槍砲管制等規範議題上,以尊重多元的角度切入,納入各族群之文化觀點。如此才能立足於「過去」之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設計「未來」的法律規範,再經由異質文化的互動調和,彰顯原住民族之文化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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