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國際稅法的基本功能,乃針對跨國境的交易活動,就不同國家間的課稅權力加以協調,來避免國際間的重複課稅。也因此,在這類跨國境的交易活動中,納稅義務人,無論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是否得以被當作其中一個國家的「居民」,當然至關重要。在另外一方面,一國主張對於跨國際的交易活動有稅收管轄權,亦必須對於此等交易活動存在著一定的聯繫因素,而「稅收居民」即為此等稅收權力的聯繫因素之一。就此而言,居民稅收管轄權可謂是國際稅法相關論述的基礎建制。本文擬自OECD租稅協定範本第4條規定出發,以法人與自然人在制度設計上的不同,論述國際稅法上「居民」這一概念,究竟應當如何判斷。同時特別以OECD國家尤其是法國法制中的相關規定及判例為基礎,審視檢討我國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有何等值得檢討之處。俾以為我國正在蓬勃發展的國際稅法相關論述,預作理論上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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