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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地方跨域治理之研究-以花蓮縣瑞穗溫泉特定區為例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產業經濟  
作者 呂鳳英
學校系所 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地點 花蓮縣 瑞穗鄉    
研究內容

「共同管理機制」的論述在許多研究當中,幾乎都侷限在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國家公園或是資源保護區等案例,鮮少提及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溫泉開發計畫。其實,全省的溫泉露頭有將近七成左右是分布在原住民鄉鎮市區域內,而溫泉開發計畫實際對當地原住民的衝擊,並不亞國家公園或是資源保護區的設立。
本文主要的研究問題有:
一、嘗試針對地方政府跨域治理之相關論述作系統性的綜合整理,從「花蓮縣瑞穗溫泉特定區計畫」去探究現行地方政府「跨域治理」所面臨之難題。
二、思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分享相關利益等如何落實;以及同法第22條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在原住民族地區實施的可行性,並藉由學者的思辨與實務的分析,印證理論之可行性。
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為:
一、台灣近20年來的經濟成長遲緩,中央政府債台高築,各地方政府經費拮据,為使推動地方跨域治理,增強跨域治理效益,藉對跨域理論的認識、跨域機制的建立、跨域合作的個案處理模式等論述,增進地方政府公部門的跨域治理的成效。
二、藉由本研究的發現,從法制面之建立、行政面之引導、跨域誘因機制的設置、專責組織之成立作為等等,尤其是涉及原住民地區跨域治理,提供地方政府施政的參考。
最後,筆者提出四點建議:
一、強化各級機關現職公務員對於原住民族法規之教育訓練,以落實依法行政之原則,提升跨域治理績效。
二、原住民族地區政府機關應就原基法第21條適用疑義,函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認定,以落實原住民族地區建立『共管機制』之立法目的,保障原住民族相關權益。
三、強化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公所公務員及部落成員對於原基法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等相關法規之教育訓練,俾為部落爭取共同參與、共同管理或利益分享之權益。
四、花蓮縣政府應積極輔導並協助瑞穗鄉與萬榮鄉依據相關法規建立跨域合作並簽訂行政契約,以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促使瑞穗溫泉特定區計畫更趨完整。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78185167635576609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