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2015.06.30
誰是繼承人— 從「準要存置林野」到「原住民保留地」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部落發展、環境生態保育  
作者 賴建杉
學校系所 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
地點 全臺 全部  
研究內容

"臺灣原住民族的還我土地運動在1993年提出「自然主權」的概念後,在過去十幾年間,學界對於原住民族土地的研究興趣,也從保留地轉移到傳統領域、自然資源、生態知識等面向;這樣的轉變,顯示了我國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思考進入了一個更全面、宏觀的架構。但另一方面,學界對於原住民保留地的研究,大多著重於歷史法規變革的粗略紀錄、現時政策初始設計的適當與否,以及對於曾經發生事件後的確定結果加以評析,至於事件現象發生過程的真實現象卻欠缺觀察,無法跳脫象牙塔的想像推論,就不容易發現事件轉圜的關鍵,對於保留地當前現況變化瞭解的不足,也潛藏了政策設計缺乏實證參考、原住民族土地權難以落實的隱憂。
我國民法繼承篇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序定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原住民保留地這種區位特定、取得身分特定的土地制度,混雜不同族別的傳統財產權承繼文化,在我國民法律體系中鑲嵌適用時就會有出現問題的可能。
本研究以排灣族文化為對照例,將研究個案範圍為定位在坐落臺東縣太麻里鄉、金峰鄉、達仁鄉、大武鄉,發生於2012年至2014年間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之「繼承」及「分割繼承」移轉登記資料,採內容分析法藉由問題意識形成編碼類目,透過編碼表轉譯繼承事實的登記資料,將物權變動情形加以分析歸納出現象事實,輔以對地區性執業地政士、土地權利審查委員的焦點團體訪談,提出現象事實的解釋。
研究發現,過去排灣族並無配偶繼承,係採「長嗣承家,餘嗣分出」。這種性別平等但長幼不平等的繼承觀念現今仍被承認,惟近代實際上已向民法配偶繼承、卑親屬性別、長幼平等明顯傾斜。同時,人口脫離原鄉向都市流動的結果,也發生外流人口部分降低繼承取得原鄉保留地的現象。依研究分析提出相關建議,供政府部門執行土地權利分配作業改善、上級主管機關制定政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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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2620248239400746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