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2003.06.01 ~ 2005.06.01
海峽兩岸少數民族教育政策之比較研究(Compare Research on the education policies for the ethnics in both the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族群: 其他民族  
主題: 法律政治、族群教育  
作者 歸鴻吉 (Guei Hong Jyi )
學校系所 屏東師範學院教育行政研究所
地點 其他 其他    
研究內容

*中心館藏網址:http://0rz.tw/b05cj  

[ 摘要 ]
本研究旨在比較研究「海峽兩岸中國大陸少數民族及臺灣原住民族之教育政策」,希望藉由描述、並排、比較,研究的過程中,能分別瞭解中國大陸少數民族及臺灣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在:教育方針(宗旨)、教育目標、學制、雙語教學、優惠措施等教育政策之沿革、演進、實施情形,現行概況及相似、相異點與優、缺點,以做為我國政府在制定、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時的參考依據之一。
本研究根據衝突、多元文化教育、依賴、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比較教育理論為理論基礎,並以文獻法、比較法及參觀訪問為研究方法,建立研究架構;在比較研究的過程中,研究者曾在民國89年及91年,二次隨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訪問團,實際到中國大陸少數民族地區參觀訪問其學校、政府、官員、民族文化村…等。本研究則根據所彙整的資料,做比較、分析,獲致了以下的結論,如下:
壹、在少數民族教育方針(宗旨)方面
一、臺灣原住民族教育方針(宗旨)沿用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1929年(民國18年)頒教育宗旨,未另行制頒;也由於「原住民族教育法」其法律位階低於憲法並不適於做為原住民族教育方針。是故,於憲法增列或另制頒原住民族教育方針(宗旨),是可以討論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教育方針一體適用中國大陸少收民族教育;但由於中國大陸立法體制,黨意高於憲法,因此其教育方針,隨領導人之更迭而有所變更。原教育方針,由「教育必須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轉化為「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教育必須同生產勞動相結合」轉化為「教育必須同三個面向(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與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相結合」。
貳、在少數民族教育目標方面
一、原住民族之教育目標適用現行教育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然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將原住民族學校、重點學校、民族班…等,做不同的定義,但未能依學校性質的不同,訂定不同之教育目標,故宜增列之。
二、中國大陸少數民族教育目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五條、教育法第五條及義務教育法第五條,都已明白規定教育目標,以實踐中國大陸各階段領導人之主張、中國共產黨之黨意為目的。但其教育目標由德、智、體三育,已逐漸轉化為德、智、體、美、勞五育為教育目標。
參、在少數民族學制方面
一、臺灣現行教育之學校制度,師法「美國」,採「六三三」制,實施「單軌制」,因此原住民族教育之學制,也採行、實施,但自頒布「原住民族教育法」後,原住民族教育已逐漸形成其教育體系。
二、中國大陸少數民族教育之學校制度,師法「前蘇俄」並實施雙軌制,少數民族教育之學制自成其教育體係,採多樣、多元的辦學形式;但其學制在發展的過程中,由於受到政治的影響變動過於頻繁、幅度過大,造成紊亂的現象。
肆、在少數民族雙語教學方面
一、臺灣原住民族教育,已實施母語教學,但距離所謂的雙語教育、雙語教學之定義,還有一段距離,有待努力。
二、中國少數民族實施雙語教學,已有數十年經驗,少數民族之雙語教學蓬勃發展;但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教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義務教育法,明文規定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設漢文課程。是故,少數民族之語言,在漢族社會使用機會不多,使族語之發展深受影響,致使雙語教學之成效有限。
伍、在少數民族教育優惠措施方面
一、臺灣原住民族教育優惠措施,行之有年,並已法制化,對原住民族之發展助益甚多;但有關優惠項目宜做增減、合併,以發揮功能及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精神。
二、中國大陸少數民族教育優惠措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初,已明文規定,並設置各級人民政府專責單位,但由於其幅員廣大、經濟力薄弱,成效仍然有限;其設置「對口支援」及「民族班」、「預科班」與「寄宿制」學校為其特色。
本研究根據結論,就臺灣原住民族教育在方針、目標、學制、雙語
教學、優惠措施等各方面提出建議。

關鍵字:少數民族、教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