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2004.06.01 ~ 2006.06.01
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保護之研究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其他  
作者 王子龍(Wang Zih Long)
學校系所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地點 全臺 全部  
研究內容

[ 摘要 ]

近百餘年來,科技的發展帶動了世局與現代化腳步的快速成長,世界產生了巨大的改變,也使得原住民無論在文化、語言、生活、資源及社經等方面,都面臨傳統與創新、適應與融合等錯綜複雜的問題。傳統文化的沒落並不是台灣原住民特有的現象,不論漢民族或世界上其他民族,生存在這個快速變遷的社會中,族群文化即使再美好,也一樣要接受時代中各種經濟與社會因素的挑戰與淘汰。

近年來開發中國家積極主張該國境內之傳統文化表達為他人或他國所盜用、誤用等,而在國際會議上要求重視本國傳統文化表達,是以在國際上越來越受到重視。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保護原住民遺產報告書」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都宣示原住民有權擁有、保護、詮釋與發展其自身的傳統文化與價值。UNESCO與WIPO,也在1976年制定「開發中國家著作權突尼斯模範法」,擴大著作權保護範圍至原住民族群的智慧創作;其後更提出「各國有關保護民俗創作表達以對抗非法利用及其他損害行為之法律之模範條款」或「保護傳統文化表達之政策目標和核心原則」等供各國參考。

對於傳統文化表達之保護,首要面臨之問題為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對其所得提供之保護是否完善,包括著作權、專利、商標、地理標示或營業秘密等。各該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於保護傳統文化表達方面皆有其盲點,造成無法保護或保護有限的窘境。日前行政院院會議通過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草案)」,考量草案中之相關規定,與著作權法比較,由於草案中特別保護原住民族的規範目的,故將相同的文化藝術創作作不同的處理。本文亦認為依照憲法上所揭櫫的平等原則、「實質平等」,對於原住民族或少數族群的傳統文化表達提供適當的保護仍有其必要。然草案中,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的保護標準較為寬鬆,再加上權利內容涵蓋所有使用收益情形與永久保護期限等積極保護,相較於著作權法而言,其權利保護範圍有過於強大之嫌,肇致原住民族所享有之權利可能逾越實質平等之「合理的區別對待」。

是以本文認為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雖應受到保護,然仍應以社會公益為前提提供權利保護,對原住民族人格權之尊重,並享有部份利益且用於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等,始為保護之重點。本文提出將來建構傳統文化表達保護專門法時得以納入立法考量之事項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