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 本論文先以台灣原住民族政策以及原住民族來遭受的統治殖民為出發,主要探討歷屆統治政府以國家目的取向的原住民政策對原住民族永續的衝擊與影響,後來台灣發起一連串的自治運動也被原住民族視為族群永續發展的唯一道路。為討論原住民族自治的基本意含,本論文就國內國外之自治理論及自治論述做比較分析,對目前方與未艾原住民族自治之概念加以分析定義。再者,本論係針對尚在草擬的台灣原住民自治法草案內容,並做該草案的可行性評估。原住民族族群歷史文化背景迥異,可行性評估也應考量因族置宜的自治政策,因此本論乃長期進行主體建構的鄒族為主要研究對象,著名的山美部落--達娜依谷自然生態公園自主性發展的經驗,是台灣尚未落實原住民族自治前重要的研究對象。 本論以研究台灣原住民自治運動的發展並以鄒族自主發展經驗為例來檢驗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對單一族群適用性,本論文研究發現: 一、原住民族自治是台灣原住民族擺脫殖民統治進行族群永續的機會,他是民族的權利,它有別於一般社會福利政策必須肩負著對民族發展的義務(責任)。 二、原住民族自治並非解決原住民族困境的萬靈單,但民族自治能讓族群學習因應外在壓力的機會與應變能力。父權式的殖民政策只會造成原住民依賴社會福利而缺乏自我成長的能力。 三、制訂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不能一體適用於不同的原住民,自治法的修訂,除了原則性的自治政策不變,自治的內容、制度、首長產生方式、管理方法等都應充份尊重民族意願而量身訂做,如此才能因族、因地而置宜。 四、根據國外及國內鄒族達娜依谷自覺的經驗,原住民族自治成功的因素除了外在完備法制的配套措施,原住民族主體或族群內部意識的建立,是最重要的成功關鍵。 政府的原住民族政策係以民族意願為依歸,政府應扮演輔助者的角色,因此本論文研究為落實原住民族永續發展的自治,民族與政府之間建議: 政府應落實 1.成立原住民族自治研究單位。2.成立原住民族推動單位。3.成立自治宣導小組。4.主動調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原住民族應: 1. 成立民族主體性組織(例如民族議會)。2.成立民間自治推動組織:。 筆者認為原住民族自治政策因不同族群所面臨的困難與條件不同,實際的規劃進程可以從下列幾點著手: 1.採取積極性的鼓勵措施:2.依民族意願分區逐步實施自治3.建立民族自治的培力(Empowerment)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