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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侵害與損害賠償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  
作者 楊發貴
學校系所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原住民碩士在職專班
地點 全臺 全部  
研究內容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是現階段有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最重要的權利,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明文規定積極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係將原住民族文化作為多元文化國存續的根基。對於原住民族社群而言,智慧創作專用權具有表彰其主體性的重要意義,是還原臺灣原住民族本來的面貌,因此「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立法目的之解釋,必須從「保護原住民族文化」以及「多元文化國之存續」出發。
由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表達,過去未曾受到法律制度的完整保護,以致被盜用及濫用,幾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消磨殆盡,從而原創條例之誕生即有1.保護原住民族文化、以及2.使多元文化國存續之雙重目的,雖然原創條例採用了一些巿民智慧財產權規範之用語、文字,但從規範目的可以得出不同的解釋,易言之,法條文字不能脫離規範目的而自成一格,亦不能以其他法律的規範目的來解釋原創條例。原創條例專為原住民族社群設計了主張權利的請求權基礎,作為一種與巿民法完全平行的「原住民族特殊權利(Indigenous sui generis rights)」,那麼在損害賠償訴訟可能面臨的問題,即係必須關注之所在,又法院如何認定才能符合立法目的而免於違背法令之指摘,深值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