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原民會依照語發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將設置專職族語推廣人員,根據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的規定,是由地方縣市政府單位來去辦理遴選甄試,對此,賽德克族民族議會認為,遴選辦法在程序上,應該徵詢民族議會的意見,透過由下而上的方式,對族群的語言推動才會發揮更大的效用。 針對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的遴選程序問題,地方政府回應,對於賽德克民族議會的建議,雖持樂見其成的看法,目前還是需依規定來辦理執行。 仁愛鄉公所方面也表示,對於甄選程序有不同想法及建議,樂意將族人的意見轉呈到縣府及原民會。原住民族語言已列為國家語言地位,為了保障及傳承族語命脈,政府推動設置的語推人員,也將成為各族群語言傳承的重要角色,遴選程序的完備有待相關單位進一步研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