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雄少家法院駁回一起收養關係終止案,這名朱姓聲請人擁有原民血統,但出生後未取得原民身分就被收養,到他成年後,基於養父母離世早,希望依法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回到原生家庭認祖歸宗,並取得原民身分。[不過法院在審酌是否認可終止收養關係的標準上,會衡平收養方跟原家的"公平性"去裁定;舉例來說,如果養子女已經繼承養父母的遺產,過去法院實務上,多半會認定這項"終止收養"關係,對收養方而言,"顯失公平",因此不允終止。而回到朱姓收養關係終止案來看,儘管當事人主張養父母未盡照顧義務,且他所繼承的76萬遺產,對於個人後續生活、就學所需不敷使用,甚至也具狀提供生母跟血親大哥,同意他回歸原生家庭等言詞。不過法官主要審酌要件,仍考量收養方當初為要傳承子嗣、延續血脈的收養目的等原因,予以駁回。 過去為了防範人口販賣等非法行為,政府將收養的開始跟終止,訂有嚴格規範,而觀察這起案件,律師認為,法官並沒有將回復原民身分,列為本件審酌是否"顯失公平"的理由,而是考量收養方跟原家的身分安定性及當初收養目的。 不過站在原民權益考量,朱姓當事人想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高雄市原民會表示樂觀其成,願提供相關法律諮詢。 根據"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因收養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原民身分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民身分。 不過原民會也補充,是否符合回復身分相關要件,仍要視個案條件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