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達仁鄉長張金生被控,在2009年八八風災後重建工程1,800萬經費進行發包,涉嫌聯絡廠商參與投標,一審追查圖利廠商100多萬元,一審判處6年6個月徒刑,遞奪公權4年。
張金生不服判決,上訴二、三審,圖利金額在最高法院變成1,363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張的上訴案,認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張金生接到判決後,有話要說。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理由指出: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這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名顯跟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的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這指出,張金生上訴最高法院,必須提出法院違背法令的判決。
而擁有博士高學歷的張金生是排灣族人,對排灣文化研究深廣,在自我書寫排灣族歷史,更是學術界重要研究成果,因為從政而身陷官司,不過,張金生在入獄前,仍不放棄捍衛自身清白,入獄前撰寫非常上訴,要寄給檢察總長,也向監察院陳情。他希望主管原住民事務的原民會多多關心,司法界應該多思考原住民的犯罪動機。
至於同案,另一被告前達仁鄉公所代理技士謝祥智,上訴也被駁回。
達仁鄉是台東最南端,自有民主選舉以來,各項選舉競爭激烈,如今發生前鄉長因執行八八災難搶災、救災重建工程,被控涉及圖利廠商入獄,引起地方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