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落在花蓮秀林的台泥金昌石礦,98年取得核發許可後,超過3年卻未提出「環現差分析報告」還執意開採,遭族人及環團則提起訴訟,金昌礦石在一審敗訴,決定提起訴願,年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訴願,卻又再度上訴,一路訴願到最高等行政法院,終於在今年7月9號,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法院認為台泥金昌應該依照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開發單位取得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超過3年才進行開發行為,則必須要提出環現差分析報告送交審查,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但族人認為,這次判決只是在法令上做出判決,政府施政如果還是以經濟發展為考量,在地族人心聲仍會被邊緣化。
這次判決指出,金昌石礦公司應在98年4月2日取得開發許可後,3年內實施開發行為,但該公司申報於105年9月1日開工,明顯超過3年才實施開發行為,自應依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提出現況差異分析及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於是在今年7月9號判決上訴駁回,律師也提到,本案雖然沒有牽涉諮商同意,仍期待金昌石礦能夠尊重在族人生存安全 。
對此金昌石礦發表聲明指出,深表遺憾,現階段將自主針對本案,提出送交環現差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