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著獵物下山,屏東春日鄉的彭姓族人,自小跟著長輩學習打獵,但106年他用陷阱捕獲一隻穿山甲,被警察發現,屏東法院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定讞,最高法院認為適用法令有誤,發回更審,又改判無罪。
被告是106年被起訴,屏東地院審理後在107年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因沒在期限內上訴,全案定讞,不過最高檢察署發現,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允許基於自用,獵捕保育動物,提起非常上訴。被告得知獲判無罪,也覺得當初被送法辦,無辜又無助。
彭姓族人表示,當初四處籌錢,才付得出刑期易科罰金的18萬元,並且很長時間不敢再上山狩獵,很高興最後原住民的狩獵文化受到保障。律師也告知,若檢方沒再上訴,就可以領回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