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4年10月,尖石司馬庫斯部落風倒櫸木事件,凸顯出法令與族人傳統慣俗間衝突。為了明確承認原住民族使用自然資源的法律權益,農委會與原民會4號共同發布「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這項規則適用對象,包括原住民、部落及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依生活慣俗非營利行為,可在國、公有林地採取山林主、副產物。
林務局強調,除了副產物自用不需向受理機關提案,採取木頭或竹子主產物需事先提案,另外針對部分物種,除了有明確需求,還要經過調查評估後,才能採取,像是牛樟芝、香杉芝和烏心石等。
經過15年的跨部會協商,終於完成這項行政規則,學者認為讓原住民族採集除罪化,從過去被輿論汙名化為破壞山林黑手,轉為自然資源永續發展的推手,但也有族人指出這將考驗部落的自主管理能力。
林務局進一步表示,採取規則施行,是希望達到傳承文化、盤整資源及守護山林的意義,未來原住民族可依規則,採集森林產物,不必再擔心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