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正草案,從2016年審到2018年,隨後卻被擱置將近一年,直到今年5月2號,立法院再度針對部分保留條文,進行朝野協商。
經濟部次長認為,礦業權申請設定,如果納入《原基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權,恐怕會改變整部《礦業法》的架構。
不過原民立委立即回應,礦業權擁有排他性,而且無論是否涉及土地開發,都應該尊重原住民族集體權,行使諮商同意權。
另外,經濟部也談到,未來業者如果要申請礦權,會依照當初開採範圍核准展限規模,避免權力過大的問題。
不過立委要求,應將「礦業用地跟礦權設定範圍一致性」入法,因為如果沒有法律依據的口頭承諾,未來仍可能有變卦。
由於《礦業法》修正草案部分攸關原住民族權利條文,只要碰到諮商同意權就卡關,為了避免修法進度再延宕,立委保留涉及諮商同意權的法條,待下輪再進行協商。
而會議主席廖國棟裁示,原民會與經濟部必須盡快統整出攸關原民權利的「原住民專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