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主要功能在於處理鄉內原保地權利糾紛案件的調查、分配,甚至是所有權移轉和無償撥用等事項,但是過去原保地土審會委員的聘任方式,引起許多族人質疑失去部落代表性。
原民會因此對原保地土審會設置要點做出修正,其中重點之一,就是委員聘任方式,將改由公所通知轄內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依慣俗,於2個月內推舉公正人士或熟諳法令的熱心公益人士2人,然後公所再就推舉的人中,選出8到12人來擔任,希望讓土審會做出的決議,能更多元與客觀。
這次法令修正,原民會表示能讓土審會委員更具部落代表性,另外,基於土審委員多屬於部落耆老,這次也增加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該輔導委員們,完成相關研習認證,強化法令相關知識,來保障族人土地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