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烏來泰雅族青年周懷恩,因狩獵持有喜得釘獵槍與空氣槍各一把,105年被台北地檢起訴,一審判決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喜得釘獵槍無罪,但空氣槍部分遭判有罪。28號二審宣判,新北高等法院刑事庭維持一審判決。周懷恩表示,當初是在網路上購買空氣槍與子彈,並自行加工把空氣槍口徑變大,用途只是用來打獵,並沒有任何不法動機,加上自己對於相關法規並不是相當了解。
針對二審判決,對威力較強的喜得釘被判無罪,威力較弱的空氣槍,反而被判有罪,周懷恩對這樣的判決結果感到相當不解。
曾在法扶基金會台東分會擔任執行秘書,長期協助族人處理槍枝爭議,包括目前已進入大法官釋憲的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獵槍案的律師陳采邑強調,空氣槍是安全的槍種,且殺傷力不高,對社安、治安比較沒有疑慮,這樣的槍反而會被判有罪,是相當不合理的,凸顯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荒繆。
周懷恩表示,希望政府能將獵槍相關法令更加齊全完善,讓原住民族的獵人,可以無後顧之憂,透過狩獵來傳承自身的族群文化。
周懷恩表示,將會再跟辯護律師討論,不排除上訴到最高法院拼三審,捍衛原住民獵人的狩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