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桃源區復興里611水災受災戶,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前拉白布條大喊,認為護岸施作工程確實有疏失,一審也判受災戶11人獲賠588萬5千多元,連同受災戶針對「家庭權」、「居住權」以及「文化權」所爭取的精神賠償,兩項都遭高院駁回,受災戶族人無法接受。
受災戶委任律師對於判決也表示驚訝,尤其護岸施作工桯督導疏失的部分,攸關公共工程的品質和人民的權益。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回應,水保局台南分局雖為拉庫斯溪的管理機關,但拉庫斯溪屬於野溪並非國家設置,不符合國賠法對象與規範,另外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護岸工程也查無過失,就算護岸是完整的也無法避免水患,因此駁回受災戶族人的訴求,改判免賠,針對判決結果復興里受災戶表示會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