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舊墓更新國賠案第二次開庭,因為第一次開庭鄉公所人員以及律師都未到場,完全漠視對受害墓主所造成的傷害,因此受害墓主要求鄉公所認錯、道歉,並妥善處理已經起掘的祖先骸骨。
受害墓主和委任律師都認為,鄉公所在進行起掘和遷葬的過程過於粗暴,不僅沒有舉行任何儀式表示對往生者的尊重,也未依殯葬條例先行書面通知。
被告三地門鄉公所委任律師在法庭上表示,鄉公所確實未執行書面通知的程序,但都有函示原住民族委員會,關於舊墓更新是否需實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原民會回函舊墓更新為公共事項,無須行使同意權。第二次開庭結果,法官裁示11月13號將進行現勘,收集更多相關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