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人未經主管機管申請,在祭典期間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持自製的獵槍,上山獵捕保育類動物台灣水鹿及山羌各3隻,是否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最高法院10號發出新聞稿,決議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的刑責。
長期關心狩獵議題的律師表示,最高法院的決議有助於司法見解一致。
不過獵人認為這項決議不完全。律師也表示這項決議無法處理非營利自用,期待能儘速修法。
最高法院刑事庭雖然通過決議,認為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的非營利行為,並未將保育類野生動物排除在外。
但族人憂心,警政單位若未同步實施,族人同樣面臨隨時被逮捕的情形。
狩獵受限國家法令,族人認為應儘速修法同時也要落實,但對於實踐文化自主權,卻被中華民國政府的法律認定有罪,堅決表示依照傳統規範狩獵的獵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