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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2009/01/13
發展條例通過 機場「航空城」商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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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醒邦、萬仁奎/綜合報導】
  讓國際機場與周邊地區共榮發展的「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該條例除正式刪除「桃園」兩字,以擴大適用對象外,也排除相關法規限制,增加「航空城」招商誘因。未來也將設置「國營機場公司」負責機場營運,而公司的部分盈餘須回饋給地方政府。
  桃園縣長朱立倫表示,此一法案通過,可帶動台灣經濟再次起飛,並給桃園縣帶來更美好的未來。
  發展國際航空城為馬政府「愛台十二項建設」政策之一,昨日三讀通過的「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草案最大特點,即透過法令鬆綁,提供縣市政府自行規畫申設自由貿易港區並納入園區的程序。園區以機場為中心,配合周邊腹地發展與地方需求,並設置「國營機場公司」負責機場營運,容許機場公司從事周邊事業及土地開發、投資等行為,將企業化精神導入機場經營。
  根據交通部規畫,國際機場園區可分為「蛋黃」及「蛋白」二部分,蛋黃是國際機場園區,指機場專用區及其區內或毗鄰的自由貿易港區;蛋白則是航空城,指國際機場園區周邊因機場活動所衍生發展的各類商業、加工製造、會議展覽、休閒娛樂及住宅等相關使用區域。交通部也預定民國九十九年底前將成立國營機場公司。
  雖然未來台灣各國際機場都可適用此法案,但適用的國際機場,仍要由當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後,再由行政院定之,而國際機場園區的土地,面積也至少要在卅公頃以上。
  工作機會部分,園區內的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三%具原住民身分者。攸關本國勞工權益的外國勞工聘雇比率,因備受爭議,決依照「就業服務法」與「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外勞不得超過員工總額四成,但服務業不得僱用外勞及陸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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