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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2009/01/13
立院三讀通過 設航空城 北中南三機場皆適用
地點: 全臺 全部  
【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院昨晚三讀通過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草案,未來台灣各國際機場都可適用,草案並排除多項法規限制,凡在園區內從事貨物儲存及簡易加工的廠商,還可獲得免關稅優惠,並保障其中10%產品內銷免稅,大幅提高航空城招商誘因。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也就是原先的「桃園航空城條例」,原為桃園國際機場量身訂做的草案,經朝野協商後,確定取消「桃園」二字,讓台中清泉崗機場及高雄小港機場也適用。為配合高雄小港機場適用,航空城內自由港區的面積還從原先的50公頃下修到30公頃。
  桃園縣長朱立倫昨天對於桃園縣籍立委的全力推動表示感謝,他同時指出,立法院朝野黨團的協商折衝也功不可沒。朱立倫相信,未來台灣的國際機場將面目一新,也能因此帶動台灣的整體經濟發展。
  發展條例中的國際機場園區定義,是指機場專用區以及其周圍的自由貿易港區,航空城則指周邊因機場活動所衍生發展的各類工商、會展、休閒娛樂及住宅等相關區域。
  為讓航空城園區發展成亞太營運中心,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提出租稅優惠的設計。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委託園區內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並將該外國營利事業貨物售與國外客戶者,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業者內銷給國內業者,則可享受銷售給國內外業者總量的1 0%產品免稅。
  至於國際機場園區內雇用人力規定亦比自由貿易港區相關規定更寬鬆,園區內的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的原住民比例降到3 %,區內聘僱外國人的招募條件、行業、數額、聘僱與管理等,則將回歸就業服務法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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