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基法公布施行11年,各部會相關法令仍然未依照進行修正,造成原住民族權益繼續受到侵害,像是狩獵跟採集。立委鄭天財日前針對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要求經濟部礦務局依照原基法第19條,針對採取礦物訂定行政規則。
礦業法完全沒有原住民族採礦權,所規範的礦業權,專為大型商業採礦、營利而設,並且對申請核准、種類、地區、時間皆有諸多嚴格限制。原民會回應,25號已經跟礦務局、水利署等機關進行協商,礦務局有提出採取礦物許可審查作業要點草案。
另外針對礦業開發行為,時常忽視原基法第21條知情同意權,原民會認為除了透過修法,另外就是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照原基法進行解釋。
礦業法92年修正後,至今沒再更動,但原基法公布施行11年,卻未針對原住民族相關權益進行修法,加上許多礦業開發八成以上都在原住民族地區,未來台灣水泥礦業政策改革,如何保障原權?原住民族社會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