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原基法第21條第四項授權訂定的「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原民會以部落為劃設單位,希望以點到面擴展,公告完整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但就有不同族群反應;過去是以氏族、家族、社群以及河川流域為區分界線,並沒有「部落」概念,族人希望,劃設辦法應尊重各族群彈性多元的認定方式,避免爭議擴大。
族人反應國民政府沿襲日治時期不當的行政劃分,才形成現在的村里部落,另外像是太魯閣族,早期以家族為主要社群,後來日治時期為了方便集中管理的混居政策,才逐漸形成現今的部落,但大半傳統領域被歸於國有土地以及國家公園,族人也提出要劃設的困難。
帖喇‧尤道會長提到,傳統領域權利勢必要歸還,但能否順利將太魯閣族群的傳統領域完整劃設、公告,則是抱持保留態度,要如何和國家對等協商,成了重要課題。
原住民族土地變動性高且複雜,族人提出;劃設辦法應針對跨部落、跨縣市以及跨族群之間的協商機制,有更完整的說明,甚至是協助機制,而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得尊重各民族意願;進行傳統領域調查及劃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