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於森林法第15條相關規定,原住民族無法自由在傳統領域,依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依照原基法19條規定,林務局和原民會必須研商擬定管理規則,但光是傳統領域範圍、森林產物是否採取負面表列?始終無法得到共識,造成管理規則訂定時程,延宕超過10年。
原基法第19條,保障族人可在原住民族地區,狩獵、採集和利用水資源等精神,背道而馳的森林法相關規定,原民會、林務局溝通多年,終於達成最高共識,林務局表示尊重原民會,森林產物採負面表列,11號將繼續進行管理規則草案擬定第二次會議。
雙方經過二次協商會議,同意改採負面表列,列舉出十幾項珍貴林木,但林務局主張申請制,由部落統一造冊,一年申請一次,但原民會認為,應尊重部落族人意願,不同意申請機制,雙方對此沒有共識,表示未來法制過程,兩案將合併處理,而最後管理規則草案,是否符合原住民族社會實際需求和期待?還有待草案出爐才會揭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