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12月三讀通過原基法增訂第2條之1指出,部落經原民會核定者,為公法人。但近來有族人在社群網路提出質疑,認為部落公法人位階不明確,擔心對部落而言,到底有沒有實質幫助?對此,原民會副主委陳張培倫表示,與其說是位階不明,倒不如說是職權不明。
陳張培倫認為,族人可能擔心的是,原民會訂定相關辦法明列部落公法人相關職權時,萬一與其他法律相抵觸,是否又會被凌駕於其他法律,而產生爭議。對此,台灣原住民部落振興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瓦歷斯‧貝林認為,重點是部落公法人的權限到底可以做什麼,才是目前要討論的重點。
面對族人疑慮,原民會認為未來在自治法,可以明確詳列公法人的相關職權,或是再修原基法,讓部落公法人相關職權,另以法律定之,取代以辦法定之。
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原民會最快六月前可以完成,透過討論考慮各方意見,希望達到對部落最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