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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電視台    2016/02/19
原住民族人體研究 同意辦法須過3層級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學術研究、法規資訊  
記者:Umas Suqluman/Talu
地點: 全臺 全部  

原民會表示凡是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的人體研究,應依照研究對象與範圍,分別通過部落­會議、原住民族鄉鎮諮詢會,以及中央諮詢會等三個層級,代表原住民族行使同意權,並約­定商業利益,以及相關應用事項。

由於部落會議與鄉鎮諮詢會都有民意基礎,可以代表族人行使同意權,至於影響較廣的中央­諮詢會,則是由原民會16位各族群委員擔任,民意基礎較為薄弱。針對這些疑慮,原民會­副主委陳張培倫表示,這是目前最佳辦法,但未來若成立各族自治議會,就可推派更符合民­意的代表。

另外,有醫學界人士反應,目前原住民族學術研究,依現行法規來看,若涉及人體研究,必­須依照原住民族人體研究相關辦法,但若研究案件為非人體研究,則必須依照原基法第21­條諮詢並取得部落同意,二套制度不同程序,似乎讓學術研究者容易搞混。

原民會回應,只要研究者向原民會提出研究申請,會內就有專管中心協助檢核,讓研究者依­照正確流程申請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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