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表示凡是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的人體研究,應依照研究對象與範圍,分別通過部落會議、原住民族鄉鎮諮詢會,以及中央諮詢會等三個層級,代表原住民族行使同意權,並約定商業利益,以及相關應用事項。
由於部落會議與鄉鎮諮詢會都有民意基礎,可以代表族人行使同意權,至於影響較廣的中央諮詢會,則是由原民會16位各族群委員擔任,民意基礎較為薄弱。針對這些疑慮,原民會副主委陳張培倫表示,這是目前最佳辦法,但未來若成立各族自治議會,就可推派更符合民意的代表。
另外,有醫學界人士反應,目前原住民族學術研究,依現行法規來看,若涉及人體研究,必須依照原住民族人體研究相關辦法,但若研究案件為非人體研究,則必須依照原基法第21條諮詢並取得部落同意,二套制度不同程序,似乎讓學術研究者容易搞混。
原民會回應,只要研究者向原民會提出研究申請,會內就有專管中心協助檢核,讓研究者依照正確流程申請研究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