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門鄉三地村第二公墓墓主的家屬,手上拿著標語高喊"要求立即停工",認為鄉公所並未做到告知的義務,連書面通知都沒有收到!公所回應要通知到每一個家屬實在有困難!
家屬認為公所的回應只是推拖之辭,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第三項明明規定,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墓主,而且還必須給家屬基本三個月的緩衝期。
律師表示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要有三個月的緩衝時間,而且公所在所有程序備齊之前必需停工,不然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49條規定。
鄉公所25號傍晚表示,舊墓更新工程決定停工,以待26號說明會與所有家屬溝通協調之後,依決議做下一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