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基法增訂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後賦予部落公法人地位,提案立委鄭天財更表示部落公法人化後,部落及部落周邊公有土地所有權可以由部落享有。
律師表示修正條文,部落依法可以成為公法人,但是依法授權給原民會的只有部落核定、組織、部落會議組成、決議程序及相關事項辦法而已,做為公法人後的部落,到底有哪些法定職權?可以做為哪些權力與權利的主體?如何行使?律師認為如果沒有明定,都還是空談。對此,原民會也表示現階段部落擁有公有土地所有權,確實有難度,必須要等到土海法通過後,才有循序漸進的可能。
律師表示立法用意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因為配套辦法都不完善,憂慮部落公法人後,只是空歡喜一場,距離部落自治還是有一大段路,而原民會表示,部落權力主體,在這個月會提出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並邀請學者跟原民會討論,預計明年初將前往各部落巡迴說明,聽取部落意見之後,最快在明年5月提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