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王金平敲下議事槌,三讀通過 原基法增訂第2條之1條文,「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提案的立委表示,原基法第二條明確定義部落,卻沒有針對部落法律地位跟權力義務進行規範,這次增訂條文三讀通過,部落依法成為公法人地位後,部落內公有的土地就可以依法成為部落所有。
原基法增訂第2條之1條文,明定經原民會核定的部落,具公法人地位,應設部落會議,將有助於部落傳統組織的重建與傳承,增訂條文公布施行後,原民會將在半年內盡速完成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