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6號審查立委鄭天財提案,原基法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立委鄭天財指出,原基法第二條明確定義部落,卻沒有針對部落法律地位跟權力義務進行規範,提案增訂朝野立委和中央相關部會,就建議修正條文進行協商。
為了健全部落社會制度並實行原住民族自治需要,原基法增訂第二條之一,提出部落依傳統傳統規範,擬定組織章程,並報原民會核定者就具公法人地位,但對於是否要擬定組織章程,或是組織章程是否需要報原民會核定等問題,朝野提出不同意見。
針對部落是否要擬定組織章程讓原民會核定?民進黨認為應留給部落彈性自主空間,最後協商結果,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原基法第二條之一;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的核定、組織、部落會議組成、決議程序及其相關事項辦法,授權原民會訂定,未來部落經原民會核定後,具公法人地位,依法應設部落會議,協助部落傳統組織的重建與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