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報告,全世界6千種語言,有2500種語言瀕臨危機,台灣現今16個原住民族語言,也都被列入瀕臨滅絕危機。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提出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原基法更提到,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但學者指出,原基法通過到現在,政府還未成立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只是以計畫型方式設置臨時性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中心。
學者提出,依照原基法,政府應設置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但原民會回應,早已成立語言科,負責整體語言文化推動的行政業務,但學者認為嚴格來說語言科並不算是族語研究發展的專責單位。
原民會表示,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除了本法與各機關組織法規之外,不能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來規定機關的組織。因此原民會目前無法針對語言發展,另外成立常設性組織。
原民會表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目前只能暫時以五年計畫方式作為緩衝方案,也就是目前設置在羅斯福路的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但學者強調,原基法明定就是要有語言專責機構,好專責處理台灣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跟培育原住民族語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