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早在民國90年11/14就已修法,將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除罪化,只要族人依法定程序在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局申請查驗烙印給照及列冊管理等程序,就能合法製造並持有自製獵槍,而在民國103年6/10內政部正式公告實施「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也終於增加了將較為安全的工業用底火喜得釘,也就是後膛槍合法化,但許多族人仍會遇到當警察查獲自家有自製獵槍仍移送法辦的情形,像是日前一名朱姓族人遭檢方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但經台中地院認為,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後,朱男持有自製獵槍是無罪的,最後判朱男無罪,律師認為內政部警政署必須對第一線員警或檢察官,有更充分且有效的相關法治教育訓練。
律師指出,槍枝有沒有列冊管理在警察局就能查出,若最後還要走上法院,在經由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根本是司法資源的浪費,也對族人在文化觀念的認知上有所傷害,而新北市烏來區的族人則指出,要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來製作槍枝並取得使用執照,過程費時殺傷力也不大,族人表示,慢慢地,部落開始轉向使用弓箭來代替槍枝的情形將來會越來越普遍。
族人自製獵槍能不能達到完全自治,依現行法規來看是難上加難,加上其他動保法等相關規範,就算合法使用獵槍,也無法獵取所需,法令的種種限制,直接衝擊狩獵文化的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