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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    2013/06/20
庫巴之火:還原住民土地正義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傳統信仰  
記者:Pasuya poiconü(浦忠成)
地點: 全臺 全部  

昔日部落土地依據其使用方式概可區分為部落地(包含會所、祭屋(家族)、家屋、圈養場等)、耕作地、採集地、狩獵區、漁區、聖地(或禁忌之地)等。
有些部分重疊(如採集區、漁獵區),而分別屬於家族、部落、族群,其範圍、歸屬、運作、分配有一整套系統與規範,同時每一塊土地都有其名稱、傳說與存在的意義,昔日族人認為係祖靈賜予祖先,再由歷代祖先代代傳承,以迄於今日;因之,土地對於部落族人而言係神聖而與所有先人產生緊密關聯的象徵與具體空間。

國家或殖民統治者不尊重原住民族原先已經擁有的事實,依恃優勢力量,予以掠奪,劃歸國有,重新分配,讓原住民族生存空間大幅縮減,也喪失傳統擁有的自然主權。
譬如日人於1910到1914年實施「林野調查」,繼於1925到1935進行森林計畫事業,著手處理林野調查尚未完成的「蕃地」(約166萬公頃);將「蕃地」分為「要存置林野」、「準要存置林野」及「不要存置林野」;其中的「要存置林野」即日後之國有林班地,「準要存置林野」即今原住民族保留地大致範圍,而「不要存置林野」則成為拓殖會社、熱帶栽培業者土地(後來成為台糖等國營企業土地)。
當時保留地大概的面積約24萬公頃,僅佔原有「蕃地」的1/8。

統治者依據公權力掠奪原住民族土地的作為,導致原住民族土地的流失、割裂、畸零,不復為完整的土地結構。戰後,政府延續日人分劃的模式,並未修正日人作法,其土地政策依然嚴重壓縮原住民族生存空間,從而原住民族長期有「還我土地與自然主權」的呼籲與抗爭行動。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土地區分為「保留地」、「傳統領域」兩類;惟屬於部落集體共有的「傳統領域」迄今其調查、確定歸屬均尚未完成,因此目前真正能由部落自主規劃、經營的土地概屬「保留地」,延伸而攸關部落、族群生活的「傳統領域土地」則尚待繼續調查、劃定,以爭取部落土地的完整性。

要讓部落自主推動土地與自然資源保育,必須恢復部落與族群原有的土地空間。此項議題牽涉國有財產、國防部、退輔會、林務等機關,需要積極協商,以回復原住民族土地正義與權益。
近年常見部落居民出現失控之盜採、濫墾與未依循原有倫理之狩獵等,其因在於失去傳統領域土地的所有、管理、經營等權利,以及部落產業蕭條等因素;原住民族多達七、八百部落分布台灣山區、海濱、島嶼之間,土地與自然資源對於群體之生活均有重大影響,遭割裂而呈零碎、斷裂的土地空間,難以整體規劃經營而有效支撐部落居民的基本生活。

同時,傳統領域原有的森林副產物如菌菇、愛玉子、花草、藥用植物與野生動物等,均受到相關法令而禁止採取或漁獵,造成部落居民生計困難,導致族人離鄉背井,尋找生路,甚或鋌而走險。
要導正山林間諸多失控現象,應積極恢復族群/部落傳統領域土地、尊重原住民族原有的自然主權,俾部落族人由此而重建珍惜土地與資源之心理與態度,從而化為具體維護與良善利用的永續利用模式。

自日治時期即陸續彙整的神話傳說與歌謠,每一則都有歷代部落族人與土地互動的故事情節,儘管沒有如今日土地所有權那樣精準丈量位置、面積,卻是一代代長者用以傳述後輩子孫的「財產清冊」。

神話已然一一轉成文書,不會再灰飛湮滅了,那是原住民族要宣示所有權與守護土地的重要依靠。還我土地之路艱難而漫長,卻得要由歷史、文化的脈絡中去主張,這樣才紮實,也才能讓國家心服口服,無話可說。

(成大台文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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