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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第2次申請開始
辦理時間:
2010/07/15~2010/09/30
適用縣市:台中市全市
適用對象:一般原住民,中低收入戶
內容簡介
99年度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第2次補助開始申請了,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99年9月30日止(補助款申請額滿即提前截止),請符合條件有意申請之原住民朋友儘速提出申請。
(一)實施對象及審核條件:
1.申請人需在本市設籍且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具原住民身分者。
2.申請建購、修繕住宅者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由具原住身分之配偶申請,並具有下列事實者:
(1)建購住宅:
A.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含輔助購屋貸款)。
B.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C.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並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
(2).修繕住宅:
A.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房屋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B.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含輔助修繕住宅貸款)。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4.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5.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述所定申請本補助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各區公所依行政程序送本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二).詳細內容及申請人應具備文件請至本網頁左邊檔案下載處下載。
主辦單位:
[政府單位]台中市政府
受理單位:
西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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